先进数通: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5 1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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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41        证券简称:先进数通             公告编号:2026-031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15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五届董事会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4人,代表股份79,943,65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 1 -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8人,代表股份24,222,09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
   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08,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34%;反
对2,56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81%;弃权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62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0.5707%;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03,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66%;反
对2,56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81%;弃权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 2 -
数的0.05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621,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0.5707%;弃权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79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54%;反
对2,56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81%;弃权4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612,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0.5707%;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74,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79%;反
对1,12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8%;弃权4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053,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
的4.6563%;弃权4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杨科律师、刘亦鸣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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