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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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6)-04-52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有关决议等所涉及的有关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 法律意见书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
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
式、联系方式等。
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 18 号豪德银
座 A 栋 14 层举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郭良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0 名,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17 名,代表股份
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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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关于调整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47,395,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6%;
反对 749,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弃权 19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6,807,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获通
过。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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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有关决议等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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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徐 倩
于 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