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
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和昌”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
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和昌使用自有资金、银
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
同意,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26 年 5 月 18 日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吉
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6〕1206 号)。2026 年 6 月 29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武
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
(北证函〔2026〕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28,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8.52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人民币 207,955,579.16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100020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原拟用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投入 金投入
年产 1.2 万吨光伏材料、表面处理化学品和相
关副产品项目
年产 2,000 吨集成电路用电镀化学品项目 105,371,614.48 73,000,00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2,623,400.00 3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0.00 28,005,579.16
合计 289,579,389.30 207,955,579.16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
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
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投
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存在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
存款账户的客观实际需求,具体原因如下:
及住房公积金、奖金、补贴等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
的要求,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统
一划转。因此,公司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前述款项。
工程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有利于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能限制,需要向境外供应商以外汇支付款项,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进行现
汇支付;同时海关进口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
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
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不适合
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行账户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
因此,为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保障募投项
目的顺利推进,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计划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银行承
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定期统计以自有资金
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
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
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
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事项实施前,确认具体支付方式并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合同或实施。
经公司内部按程序逐级审核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以自有资
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公司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用途支出
明细进行统计,根据公司资金支付内部审批流程,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从募集
资金专户等额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置换需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后的
六个月内实施。
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
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议案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费用,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建国 郭 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