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公司”)与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
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甘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甘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会会议文
件、董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
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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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甘李药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
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甘李药业的说明予以引述。
定文件。
法律意见书
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授予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授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次日,公司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
核查意见》。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
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公示名单中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三)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次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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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
(二)2026 年 7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
定以 2026 年 7 月 15 日为授予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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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
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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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