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93 证券简称:吉和昌 公告编号:2026-066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
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
意,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26 年 5 月 18 日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吉和
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6〕1206 号)。2026 年 6 月 29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武汉
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28,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8.52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人民币 207,955,579.16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100020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原拟用募集资 调整后拟用募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金投入 集资金投入
年产 1.2 万吨光伏材料、表面处理化学
品和相关副产品项目
年产 2,000 吨集成电路用电镀化学品项
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2,623,400.00 52,623,400.00 3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0.00 30,000,000.00 28,005,579.16
合计 296,337,245.58 289,579,389.30 207,955,579.16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截止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
民币 724.52 万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之日(2025 年 4 月 1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单位: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后) 投入金额 金置换金额
年产 1.2 万吨光伏材料、
副产品项目
年 产 2,000 吨 集 成 电 路
用电镀化学品项目
合计 207,955,579.16 7,245,206.57 6,711,706.57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060.44 万元(不含增值税)。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543.47 万元(不
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543.47 万元(不
含增值税)。
单位:元
拟以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 置换的以自筹
发行费用金额(不
序号 项目 支付发行费用 资金预先支付
含税)
金额(不含税) 发行费用的金
额(不含税)
合计 30,604,420.84 5,434,716.97 5,434,716.97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6)0101654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审议通过,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在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
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6)0101654 号)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