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2 证券简称:电投水电 编号:临 2026-027 号
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家电投集团远
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191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国家电
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83,978,86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3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61,999,883.68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
费 用 人 民 币 34,144,998.32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7 月 6 日全部到账,该等情况已经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水
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26)第 110C000221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
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设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截至 2026 年 7 月 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存储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湖南省内风力发电项目和
国家电投集 中国工商银行 4,327,540 湖南桃源木旺溪抽水蓄能
团水电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084.59 电站、支付本次重组现金
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分行 元 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
关税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国家电投
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
分行,丙方 1 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2 为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1”与“丙方 2”合称为“丙方”)。该协议
由上述协议各方共同签署,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监管工作。
上述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账号为 3100020229200450685,截至 2026 年 7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合理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必要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 1 指定的主办人李中生、刘一飞,丙方 2 指定
的主办人黄多、崔登辉、汪家富、尹一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主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授权文件);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
的,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
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
。
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主
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累计 3 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
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重庆仲裁。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