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士: 亚士创能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5 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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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78     证券简称:*ST 亚士      公告编号:2026-069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金融借款 210,000,000 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金
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沪 0118 民初 17523 号、(2026)沪 74
民初 86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6)沪 74 民初 860 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被告一: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二: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沪 74 民初 860
号),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
支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
款本金人民币 20,000 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四份《保证合同》,约定
被告二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分
别就部分借款签署了《借款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进行了展期。
其名下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25 年 4 月 30 日及 5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
三分别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三以其名下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
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发放全部借款。因被告一自 2026 年 1 月起
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0 万元及截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
的利息;
  (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 2026 年 5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及复利;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在最高额抵
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6)沪 0118 民初 17523 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被告一: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二: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沪 0118 民初
示范区支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
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6 年 3 月 2 日,原
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署《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
其名下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25 年 4 月 30 日及 5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
三分别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三以其名下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
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因被告一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及截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
的利息;
  (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 2026 年 5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及复利;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在最高额抵
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二、本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计量。公司将依据案件实际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
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上一公告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涉案金额为
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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