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6-063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
务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
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
大拉萨海运有限公司 2,803.20 万美元 0 是 否
大太原海运有限公司 2,803.20 万美元 0 是 否
大澳门海运有限公司 2,803.20 万美元 0 是 否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1.22 亿美元 0 是 是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317,026.98 万元(以 2026 年 6 月 30 日汇率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算)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动力,福
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调整优化投资方式,以投资建
造的 2 艘多用途重吊船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
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 5,688.20 万美元,租赁期限自船舶交付起 12 年;拟调整
新造 5 艘多用途重吊船的投资计划,将其中 3 艘多用途重吊船的建造船舶合同转
让予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 艘多用途重吊船的建造船舶合同
转让予中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将分别与国银金融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
后续以经营性租赁方式使用该 5 艘重吊船,租赁期限自船舶交付起 12 年。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
的公告》。
公司天津远航二号租赁有限公司、天津远航三号租赁有限公司、天津远航四号租
赁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经营性租赁业务协议,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本次与国银金
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由公司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 1.22 亿美元,并由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董事长戚文川及董事、总经理张涛提供反担保;此外,上述经营性租赁业务将由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大拉萨海运有限公司、大太原海运有限公司、大澳门海运有限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实际对上述被担保方提供过担保
(不含本次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二次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
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和 2026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大拉萨海运有限公司、大太原海运有限公司、大澳门海运有限公司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被担保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被担保
人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
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业务并提
供担保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一
万美元,浮动租金与指数挂钩;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
之日起,至对应经营性租赁合同项下全部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24个月届满;
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新造船
舶交接完成当日终止,如新造船舶无法完成交接、造船合同提前终止,则保证期
间顺延至造船合同终止之日起满24个月之日届满
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新造船合
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二)担保协议二
万美元,浮动租金与指数挂钩;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预计不超过
之日起,至对应经营性租赁合同项下全部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24个月届满;
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新造船
舶交接完成当日终止,如新造船舶无法完成交接、造船合同提前终止,则保证期
间顺延至造船合同终止之日起满24个月之日届满
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新造船合
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三)担保协议三
万美元,浮动租金与指数挂钩;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预计不超过
之日起,至对应经营性租赁合同项下全部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24个月届满;
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新造船
舶交接完成当日终止,如新造船舶无法完成交接、造船合同提前终止,则保证期
间顺延至造船合同终止之日起满24个月之日届满
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范围为新造船合
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交易旨在优化筹资结构,有效减少新造船舶前期资金压力,为稳健经营
提供流动性支撑,进一步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动力,同时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及经
营性租赁的方式可保障该等船舶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公司对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
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
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11日、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
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与租赁公司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及经
营性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主要是为了保
障公司和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不会对
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
余额为 317,026.98 万元人民币(以 2026 年 6 月 30 日汇率计算),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0.12%。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