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 关于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5 17: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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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05   证券简称:苏州规划     公告编号:2026-039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州规划”)共
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锋先生、钮卫东先生、张靖先生、朱建伟先生(以下
合称“各方”)于2017年5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以下简称“原协议”),
并约定协议有效期为自各方签字之日起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上市满三年。鉴于原协议即将到期,为保障公司经营连续性、控制权稳定
性,重大决策的一致性,各方于2026年7月1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
下简称“本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情况
  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锋先生、钮卫东先生、张靖先生、朱建伟
先生于2017年5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保证在向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时以及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保持一致意见,并约定协议有
效期为自各方签字之日起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满
三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5号),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23年7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在原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未发生违反原协议
的情形。鉴于原协议即将到期,为保障公司经营连续性、控制权稳定性,重大决
策的一致性,各方于2026年7月1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290,732股,占公司总股本
持有公司股份5,082,688股,占公司总股本4.44%;朱建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总股本的比例为22.67%。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李锋先生,乙方为钮卫东先生,丙方为张靖先生,丁方为朱
建伟先生,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以下合称“各方”,单独称“一方”。
  (一)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使公司具有平稳发展、持续经营的能力,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各方保证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形成一致
意见,保持表决结果的一致性,以巩固各方在公司中的共同控制地位。
  (二)本协议一方拟就公司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议案时,须
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在各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按照一
致意见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相关提案。
  (三)在行使上述提案权、表决权前,各方应先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后,
按照一致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本协议所述一致意见的确定方式为:各
方按照每人一票的原则对需要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进行表决,以甲方、乙方、丙
方及丁方其中至少三人以上(含本数)的相同表决结果为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
上述至少三人以上(含本数)的相同表决结果,以甲方的表决结果为一致意见。
表决结果分为“同意”及“不同意”两种结果。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只能选
择上述两种结果中的其中一种结果作为表决结果。
  (四)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一致意见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认可按照
一致意见行使上述提案权、表决权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不得要求本协议其他方中的一方或多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
赔偿等。
  (五)各方保证,本协议任何一方不曾、亦不会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
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合同或作出类似安排。
  (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则违反本协议的一方须将其作为
公司股东和/或董事享有的提案权、表决权授权给甲方,由甲方按照一致意见行
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
  (七)各方承诺善意勤勉地处理公司的所有重大事宜,不得损害本协议其他
方及公司的利益。
  (八)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影响各方各自在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权、公司资本公积金等转增股本权利、公司清算后
剩余财产的返还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九)各方单独做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不得随意变更本协议内容;
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并据其解释。因本协议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任
何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
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十二)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留存于公司。每份
正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各方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
变化,李锋先生、钮卫东先生、张靖先生、朱建伟先生仍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有利于保障
公司经营连续性、控制权稳定性,重大决策的一致性,不存在对公司经营管理产
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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