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ST 三木 公告编号:2026-77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本次债务逾期及诉讼
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可能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
营产生一定影响;
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起被
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 2026 年 5 月 23 日公司 2026-53 号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木集团”)控股子公司
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因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民生
银行福州分行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应诉
通知书》(案号:(2026)闽 0103 民初 6866 号)及《传票》。现将相关案件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一: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陈健
被告四:廖星华
被告五:宋欢
(1)请求判令轻工公司偿还原告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及利息、
罚息和复利( 暂计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尚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人民币 10,500
元,此后实际发生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编号为 ZX26030002050548《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轻工公司偿还原告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及利息、
罚息和复利(暂计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尚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人民币 10,500
元,此后实际发生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编号为 ZX26030002041994《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轻工公司偿还原告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 907 万元及利息、罚
息和复利( 暂计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尚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人民币 9,523.5
元,此后实际发生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编号为 ZX26030002050633《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请求判令轻工公司偿还原告垫付的到期汇票票款人民币 9,699,816.47 元,
并赔偿垫款罚息(暂计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尚欠的罚息为 63,048.8 元,罚息以
实际垫付的票款金额为基数,应按编号为公承兑字第 ZX25120001849640 号《银行承
兑协议》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垫付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请求判令轻工公司向原告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并支付罚息(罚息以实际垫付的票款金额为基数,按编号为公承兑字第
ZX26040002088470 号《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垫付发生之日
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6)请求确认原告对轻工公司开立于原告处的保证金账户(账号:724813316)
内的保证金 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款项享有质权,并有权扣划该质押款项,且就
扣划所得的款项对编号为公承兑字第 ZX26040002088470 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全
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请求判令轻工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43,000 元。
(8)请求判令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星华、陈健、宋欢对上述第 1、2、
(9)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原
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及债务逾期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期限为 1 年。该担保事项在公司 2025 年度担保计划
额度内,并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因轻工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授信项下的贷款本息,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就其中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向公司发出《授信逾期通知书》,公司已
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暨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71),涉及垫款本金 969.98 万元及相应利息。
此后,轻工公司仍未能偿还上述授信项下的剩余到期债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民生银行主张(含其宣布 6 月 29 日提前到期)贷款本息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4,886.34
万元(相关逾期情况详见公司 2026-76 号公告)。民生银行福州分行遂就上述全部
逾期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公司作为担保方被列为共同被告。
三、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因上述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轻工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账户性质 银行 账号 账户状态 金额(元) 币种
福州轻工进出口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4,000,000.0
限公司 司福州南门支行 0
福州轻工进出口有 中信银行福州古田支 ¥4,000,000.0
限公司 行 0
福州轻工进出口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000,000.0
限公司 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 0
序号 公司名称 账户性质 银行 账号 账户状态 金额(元) 币种
福州轻工进出口有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 ¥4,000,000.0
限公司 鼓楼支行营业厅 0
福州轻工进出口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4,000,000.0
限公司 司福州分行 0
福州轻工进出口有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4,000,000.0
限公司 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 0
福州轻工进出口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
福州轻工进出口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福州南门支行
福州轻工进出口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福州分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轻工公司被冻结账户数量共计 9 个,合计被冻结金额人民
币 2,400 万元,美元 150.45 万元。除上述账户外,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均可正常使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除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外,其他未达到披露
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 8,220.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68.14%。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后续安排
(一)对公司的影响
影响公司资金流动性及日常经营支付;
步扩大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相关费用增加。债务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亦可能对公司当期损益产
生影响。
(二)后续安排
本次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合计 4,886.34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的 40.50%。目前,公司正与对方沟通和协商解决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完成上
述债务的清偿义务。同时,公司已通过其他银行账户开展日常经营资金结算,并通
过全资子公司开展业务和资金结算,以保障日常生产经营稳定。
公司将及时跟踪上述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