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6-034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山重工”或“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即 2026 年 7 月 2 日至 2027 年
将及时归还至相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近日公司与保荐人及银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8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8,666,7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4.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60,320,822.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58,276,722.00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02,044,100.00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6 月
[2022]27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
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国联
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专户用途 账户余额
(元)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 中国银行广德支行营业部 179695023260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0
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资金监管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从资金监管专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账号:26010078801600001771)借出不超过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岳广、梁安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委托人身份信
息等材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资金监管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
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
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
赂或利益输送。
十一、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