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4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恒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身份证件、拟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拟授予激励对象的任职文件等。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根据《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