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集团: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4 2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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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的管理,防范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
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安橡胶集团股
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
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
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
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
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国内合法期货交易市场内进行,不
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
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三)公司不得进行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只能是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并应以其自身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
  第五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根
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设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在授权
范围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决策与管理。
  公司董事会或提请股东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若总经理因故无
法履行职责,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为履职;无常务副总经理的,由董事长指定
高级管理人员统一代为行使本制度中总经理的全部审批、管理、决策及应急处置
职权。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议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方案;
  (三)审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
  (四)协调处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
  第八条 工作小组由采购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
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采购部负责人担任,各部门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的职责
分工:
  (一)采购部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执行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采购相
关的基础业务信息,测算现货套期保值需求,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交领导小组
审批;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操作,日常跟踪期现市场情况、实时监控持仓头寸;
按要求向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情况;负责套期保值全套业务档案、交
易过程资料、方案文档、行情分析资料的整理与归档保管,承担套期保值业务日
常联络与管理工作;
  (二)财务部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核算、风控支持部门,负责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保证金管理、资金调拨与会计处理;从财务维度复核
持仓风险、监控保证金充足率并开展资金风险预警;负责保管与套期保值相关的
财务档案、会计凭证、资金流水及估值核算台账;向董事会及相关监管报送财务
类数据,配合开展套期有效性评估及定期报告相关数据披露工作;
  (三)审计监察部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
审批流程、交易操作、资金使用、风控执行等进行日常监督审核;定期向领导小
组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上报;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按照证
监会、交易所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开展监督
工作。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岗位分离制度,申请、决策、交易、
风控、核算、披露等职能严格分开,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
使其职责。
  第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人员应在授权下开展工作。套期保值交易授
权书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签发后,应及时通知被授权
人和相关各方。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
因各种原因造成授权失效,应立即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
人员通知业务相关各方。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已实施的期货和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
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
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
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交易
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
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四章 业务流程与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采购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及现货风险
敞口,提出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套期保值数量、资金需求计划、合
约选择、建仓价位、止盈止损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审批: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
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期货套期
保值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
围内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执行与报告:
  (一)交易岗根据审批通过的方案,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
  (二)交易岗应每日跟踪账户资金风险和套保头寸价格变动风险,并定期向
工作小组组长报告,内容包括交易情况、保证金占用、浮动盈亏、可用资金等,
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三)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交易岗或风控岗须立即向领
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应在当日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必要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
告。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特殊
情况需继续持有时,须经领导小组召开临时会议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获批后,
方可重新制定方案执行。相关决议及重新制定的方案应留存备查;
  (四)风控岗(或财务部)负责与操作员及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
事宜,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汇报期货套期保值执行情况,包含汇总
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
  交易岗动态监控期货账户风险度及可用资金余额,需要入金时应填写《资金
调拨单》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风控岗和财务负责人签批后,由财务部办
理资金划转至期货专用账户。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
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
实际的业务计划;
  (二)谨慎选择商品期货经纪公司,并随时跟踪了解商品期货经纪公司的发
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工作小组组长和财务部负责人,以便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商品期货经纪公司;
  (三)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四)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
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性。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
行检查,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
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告工作
小组:
  (一)商品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具体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商品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商品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期货套期保值决策与执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
员的综合素质。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
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
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审计监察部应定期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
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
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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