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4 2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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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了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现就与本次发行相关
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资格。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公司编制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
战略目标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
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编制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
行了分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编制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5]第 2-00374 号),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审核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
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
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合理、
可行,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长远利益。
  四、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
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
回报规划》。我们认为,上述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
有利于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意识,积极
回报投资者,能够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审核意见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高效推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
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需经
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方可实施。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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