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3 证券简称:海安集团 公告编号:2026-033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出售,逾期未实施出售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1.04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
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5)回购数量:按照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407,656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76%;按照本次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703,828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
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7)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及回购专项贷款,其中回购专项贷款金额不
超过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 9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及
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
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
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
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4)本次部分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
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
如未使用部分拟依法注销,则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
相应担保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
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
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及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回购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
公司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
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之“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 2026 年 7 月 9 日股票收盘价为 40.22 元/股,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
盘价格 86.55 元/股(2026 年 1 月 28 日收盘价)的百分之五十。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股(含),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
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
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
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所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出售,逾期未实施出售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以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703,828 股至
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及回购专项贷款,其中回购专项贷款金
额不超过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 9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出具的
《贷款承诺函》,承诺为公司本次回购提供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借款期限 3 年。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不超过三个月。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
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
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予以顺延并及时披露。
(1)如在回购期限内已使用回购资金达到最高限额(差额资金不足以回购 1
手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已使用回购资金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
董事长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1.04 元/股,以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8%,回购股份数量上限约为 1,407,656 股,回购股份上
限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6%。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出售完毕,则公司总股本
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预计回购
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回购数量上限) 回购后(回购数量下限)
占总股 占总股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85,973,334 100.00 184,565,678 100.00 185,269,506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
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590,447.03 万元、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471,698.21 万元、流动资产为 427,645.92 万元、货币资
金 140,280.5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20.11%。假设本次回购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计算,按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的
比均较小。
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且自有资金较为充足,公司管理层认为
本次回购股份事宜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
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公司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
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
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
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及
未来六个月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
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3 年内完成出售,若公司未
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
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股份注销事宜履行通
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确保本次股份回购事项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具体办理回购股份工作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
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
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
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且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符
合相关规定,会议召开时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
如未使用部分拟依法注销,则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
相应担保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
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