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72 证券简称:科莱瑞迪 公告编号:2026-051
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
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将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公司将在提出辞职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
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
由或依据。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董事
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
董事。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
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北
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
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
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
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