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
进一步加强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
国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控南海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指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参与或控制某一企
业的经营活动而投资并计划长期(至少一年以上)持有其股权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公司;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公司股权;
(三)向子公司追加投资或对其他公司增资入股。
本办法所述对外投资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票投资、债
券投资、期货投资、期权投资、委托理财及投资其他金融衍生
品种等金融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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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按照投前论证、投中实施和投后
管理进行全流程管理。投前论证主要为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
立项和尽职调查等,投中实施主要为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和组
织实施等,投后管理主要为投后监控与跟踪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和整体利益;
(三)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境外项目还需
要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遵循境外当地法律法规;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和下属各子公司的经营计划、
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应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严格把控风险,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持股比例虽不超过50%但通过协议安排、控制董事会
等方式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 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
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对外投资项目投资的审批机构,分别依
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等的授权范围
履行审批职责。如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参照关联
交易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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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投资运营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
投资项目的投前、投中和投后管理;并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及子
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八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协助起草公司及子公司对外
投资项目相关协议或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负责审核对外投
资项目投资相关法律文件。组织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公司及子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相关议题,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按决策
权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批通过后
方可实施。涉及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需报主管国资监管部门
取得审批或备案文件后,再提交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
第十条 对于公司拟投资项目,由投资运营部负责牵头,
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与回报等进行
研究论证。对于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履行项目
可行性和研究论证,并接受投资运营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时
必须深入调查,全面收集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提出项
目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必须客观真实、条理清晰、
论据充分。结合对外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中介机构,按需开展资信调查、编制可研、尽职调查、
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在项目完成前
期论证后,根据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关规定,经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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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前置研究,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
东会审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运营部牵头组织实施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或合同的签署、股权交割、办理工商登
记变更等。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其自行组织实施,投资
运营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资金筹措和财
务管理,并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履行交易对价支付手续,
协同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等工作,做好有关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
应及时组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相
关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当及时、完整、准
确。投资项目相关事项未对外披露前,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的
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和子公司可
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被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被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
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被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
续经营;
(四)法律法规、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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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述任一情况时,公司和子公司可
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出现有悖于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
(二)被投资公司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市场前景黯
淡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转让与收回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
制度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下属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
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
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条款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相关条款与新
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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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修订时亦同。原《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办法》(海发通〔2024〕63 号)废止。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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