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7月制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4 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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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
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含委托贷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
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
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
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形成非正
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
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
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
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严格遵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
有效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风险。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应当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但转让
控制权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
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
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
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执行部
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资金管理制度;
  (二)   定期对各单位进行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异常情况,督
       促问题整改;
  (三)   配合审计、监管机构开展相关检查与问询工作;
  (四)   开展相关制度培训与警示教育,提升全员合规意识。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将资金占用管理纳入审计监督重点,对其开展审计监督,并及
时将审计结果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风险。
                第四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
建立健全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
性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真实有效的经济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
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退回或部分
退回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有权决定公司采取法律措施依法维权。
     第二十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
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
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
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
资金。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
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
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
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
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
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
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五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职责或
者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会予以
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审核决策及直接处理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要求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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