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4 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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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提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积极回报投
资者。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保持
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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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遵循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公司该年
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
的净利润)为正值;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②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③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④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⑤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⑥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
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1)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实因为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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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
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情况合理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原则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对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则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
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进行详细的科学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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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事项
执行。
订时亦同。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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