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6-032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7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4 日上午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 本次股东 会 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0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38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862,255
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39%。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9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52,048,777 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73%。其中,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8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862,255 股,占公司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39%。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
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790,6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604,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683%;反对 99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87%;弃权 26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770,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83,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390%;反对 1,02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98%;弃权 2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12%。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0,656,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70,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41%;反对 1,07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58%;弃权 3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1%。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莹律师、林威律师现场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