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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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刘梦瑶律师、穆曼怡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
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
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并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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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
在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融新科技中心 F 座 1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张岳公先生主持。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
议通知中详细列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的股东人数 46 名,代表股份 1,190,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岳公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司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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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
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
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现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
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31,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
反对 60,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弃权 4,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
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司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司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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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