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普生物: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3 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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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39      股票简称:凯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6-049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
                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王建瑜女士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司”
 )于2026年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关
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
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王建瑜女士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
可和未来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计划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含交易费用)。2026
年7月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增持
股份计划增加增持方式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46)
                           ,本次增持计划增持方式
增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增持,其他内容不变。
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建瑜女士在增持计划实
施期限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56.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增持金额合计
人民币12,035,736.58元(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本次增持
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前,王建瑜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4,937,7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
王建瑜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1,775,8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行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
                             。
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
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
买卖的相关规定。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股票停牌,增持
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司股份。
增持计划。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
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2)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股,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40%,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2,035,736.58元(含
交易费用),增持均价为4.69元/股。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股份数量190万
股,增持金额8,722,315.74元(含交易费用)
                         ,增持均价为4.59元/股;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股份数量66.40万股,增持金额3,313,420.84元(含交易费用)
                                           ,
增持均价为4.99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建瑜女士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前,王建瑜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4,937,7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股本的32.76%;本次增持后,王建瑜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7,501,782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71%,王建瑜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4,339,804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33.15%。
  注:以上持股比例计算时,总股本未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总股本扣除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本次增持前,王建瑜女士的持股比例为2.38%,王建瑜
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33.74%;本次增持后,王建瑜女士的持股比例为2.79%,
王建瑜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34.15%。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王建瑜女士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
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
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函》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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