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域医学: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3 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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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82   证券简称:金域医学        公告编号:2026-043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
                   √发行股份
股份来源               √回购股份
                   □其他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48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700万股(万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是,预留数量140万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20%
                   □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权益
数量
激励对象数量             42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      0.44%
                   □董事
激励对象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78元/股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5.55元/份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8891443XK
法定代表人          梁耀铭
注册资本           46325.8275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年05月26日
注册地址           广州市国际生物岛螺旋三路10号
股票代码           603882
上市日期           2017年9月8日
主营业务           第三方医学检验
所属行业           Q84卫生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5年/2025年末      2024年/2024年末        2023年/2023年末
营业收入               6,030,452,713.41   7,189,544,739.91     8,539,627,901.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173,243,555.22    -381,241,138.69       643,382,149.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160,703,492.04    -237,977,799.70       364,558,639.55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总资产                9,604,530,325.30   10,391,893,742.49   11,767,672,448.5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7         -0.82     1.3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7         -0.82     1.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35         -0.51     0.78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51         -4.90     7.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2.33         -3.06     4.27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本激励计划
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A股普通股。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及《关
于调整2026年回购股份方案资金来源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
格不超过35.00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及2026年4月29日在指定媒体
披露的《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15)及《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2026年回购股份方案资金来源暨收到融资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总股本46,325.8275万股的1.51%。授予部分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325.8275
万股的0.76%;其中首次授予21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46,325.8275万股的0.30%。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5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325.8275万股
的0.76%,无预留权益。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
励对象由薪酬委员会提名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2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权益总
  姓名           职务                          公告日公司股
                     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李慧源      副总经理       16.5606     2.37%     0.04%
  马骥       副总经理       16.5606     2.37%     0.04%
   中层管理人员(40 人)       176.8788    25.27%    0.38%
        预留部分          140.0000    20.00%    0.30%
          合计                 350.0000     50.00%    0.76%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
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以上数据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权益总
   姓名           职务                                 公告日公司股
                             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李慧源          副总经理           27.6008     3.94%     0.06%
   马骥          副总经理           27.6008     3.94%     0.06%
    中层管理人员(40 人)              294.7984    42.11%    0.64%
        合计(42 人)              350.0000    50.00%    0.76%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
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以上数据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含预留)            12.78 元/股
                      √前 1 个交易日均价,25.55 元/股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23.96 元/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5.55元的50%,为每股12.7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96元的50%,为每股11.98元。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           25.55 元/股
                √前 1 个交易日均价,25.55 元/股
 行权价格的确定方式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23.96 元/股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5.5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3.96元。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
留部分权益的限售期为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部分权益的限售期为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首次授予部分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4%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权益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权益
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权益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预留部分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
比例的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
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
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按照下述行权安
排行权。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33%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33%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34%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
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
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
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        1、以 2025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6.000%
       售期     2、202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9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        1、以 2025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14.480%
       售期     2、202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5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        1、以 2025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25.928%
       售期     2、2028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 亿元
  注:以上“净利润”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是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
用及特定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业务回款冲回所产生的利润影响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权益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权益的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权益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
之后授出,预留部分权益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        1、以 2025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14.480%
       售期     2、202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5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        1、以 2025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25.928%
       售期     2、2028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 亿元
  注:以上“净利润”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是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
用及特定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业务回款冲回所产生的利润影响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公司层面解锁系数
       完成率区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营业收入指标解锁比例
                                        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标解锁比例
≥100%              100%            100%
<90%               0%              0%
①完成率=当年实际值÷当年目标值×100%。
②营业收入权重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特定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业务回款冲回所产生的利润)指标权
重各占 50%。
③解锁股权数=每期限制性股票数×公司层面解锁系数。
 公司层面解锁系数=营业收入解锁比例×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解锁比例×50%
④营业收入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两项指标解锁比例
均不为 0%,若任一项为 0%,则当年度对应权益不予解锁,不再适用上述加权公式。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
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综合解锁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
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标准   A       B     C/D
           标准系数   1      0.9    0
  若激励对象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A 或 B,则当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
限售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或 D,则当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
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运营效率和市场占有能
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
础和发展的条件。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
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
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
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第二个行权期
 第三个行权期
 注:以上“净利润”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是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
用及特定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业务回款冲回所产生的利润影响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如下:
                               公司层面行权系数
         完成率区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营业收入指标行权比例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标行权比例
≥100%                100%            100%
<90%                 0%              0%
①完成率=当年实际值÷当年目标值×100%。
②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
划股份支付费用及特定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业务回款冲回所产生的利润)指标权重各
占 50%。
③行权数=每期股票期权数×公司层面行权系数。
 公司层面行权系数=营业收入行权比例×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行权比例×50%
④营业收入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两项指标行权比例
均不为 0%,若任一项为 0%,则当年度对应权益不予行权,不再适用上述加权公
式。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
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层面综合行权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
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
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评价标准         A    B           C/D
              标准系数         1   0.9          0
   若激励对象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A 或 B,则当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达标”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
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或 D,则当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
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
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运营效率和市场占有能
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
础和发展的条件。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
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
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
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
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
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至激励对象完成对应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
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
见。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
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
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
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及股票期权
的授权、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
和注销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核实并发表意见。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予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董
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权益的授
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
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
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
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册资本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或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
售,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行权并
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
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票,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于偿
还债务。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
股息的分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对应的现金分红,并做
相应会计处理。
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
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予协议书》
    ,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
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
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若因此述事项导致公司在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时不能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的,激励对象应当按不能回购股票在回购公告
日的市值扣除激励对象的出资金额后的差额向公司支付补偿。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过。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
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审议通过。
东会审议决定。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权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
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
续,并进行公告。
  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并进行公告。
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实施程序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条件或解除限售/行权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已解
除限售的、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
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
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的,其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
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
象劳动关系的,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及已行权股票期权相应个人所得税。
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
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
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
售/可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行权后及
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
和已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
得税,由其指定的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
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
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
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
份的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按照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或行权条件而需要由公司回购已授予股票或注销
股票期权的,说明股票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回购程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股份支付总费用              3,681.37 万元
股份支付费用分摊年数           4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行权/解除限售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解除限售权益的数量,并按照权益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激励计划的计算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
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
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
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 2026 年 7 月 13 日收盘
价为基准价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期限)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权益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解除限售安排比例摊
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6 年 7 月 13 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权益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权益
                 需摊销的总
           数量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权益工具            费用(万
         (万份/万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股)
 限制性股
   票
 股票期权      350    942.97      232.92    410.08    226.97    73.00
  合计       560   3,681.37   1,007.64   1,655.68   779.03   239.02
  说明:
授予价格和行权数量、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
产生的摊薄影响。
告为准。
计处理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
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三)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激励对象放弃行使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费用;公司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后等待期内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因
未满足可解除限售/行权条件而终止的除外),应当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将原本应当
在剩余限售期/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公司终
止本激励计划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但放弃行权的,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该等限
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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