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简称“《注册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
)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方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
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拟使用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该等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准验字[2018]1001 号”《验资
报告》,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
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南京星月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
《附
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一)》,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
《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
《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一)》
的条款设置合理,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
善、健全和贯彻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此作出了
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
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可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发
行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逐项
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署:
谢 京 陈爱珍 陈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