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辉安防: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3 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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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6-058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
沙江路 128 号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王咸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136,349,14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3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5,915,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2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433,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9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433,4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433,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9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
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303,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6%;反对 4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弃权 2,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7,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031%;反对 4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5%;弃权 2,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299,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35%;反对 44,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弃权 5,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3,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342%;反对 44,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46%;弃权 5,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2%。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徐栋律师、王诗杰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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