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博通集成”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实施了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根据《管理办法》、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授权,公司对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
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33.04 元/股调整为 33.03 元/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
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公司和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7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06 名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298.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3.0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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