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68 证券简称:佳沃食品 公告编号:2026-041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召
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
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为提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效率,
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担保(不包含已实施的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
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接受控股股东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
为公司 2026 年度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无偿担保,期限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2026 年 3 月 13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本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
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2026-016)。
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
称“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佳沃集团及青岛国星下属全资子公司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华和众”)已于近日分别与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
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均为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本金余额、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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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银行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青岛国星
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先生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星股份比例向佳沃集团承担反
担保责任。
本次子公司互保及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
保金额均在已审议通过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进出口;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主要财务指标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1,553.95 61,703.75
负债总额 9,794.92 20,692.57
净资产 41,759.03 41,011.18
主要财务指标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65,440.87 17,363.31
净利润 1,193.03 -747.8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佳沃集团与华夏银行就青岛国星授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
要内容: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
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
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
具有以下含义:
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
环使用;
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
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月 12 日。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
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
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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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
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
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
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
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
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
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
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
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
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
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
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
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富华和众与华夏银行就青岛国星授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
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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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
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
具有以下含义:
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
环使用;
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
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月 12 日。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
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
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
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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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
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
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
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
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
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
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
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
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
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
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
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有效期内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
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公告日后,本年度累计已提供担保总
金额为 6,0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1.83%,剩余
未使用担保额度为 44,000 万元人民币。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
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0 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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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