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金健米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条
件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
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故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
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议
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规定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
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名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
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第十条 董事当选
(一)董事候选人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同时每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经股东会会议通过生效,修
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