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3 18: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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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WK-G-[2026]-002-02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46 楼 4607-4612
Room 4607-4612, 46/F, Nanning King's International Merchant Center,
     Qingxiu district,No.59 Jinhu Road, Nanning, Guangxi, China
                            法律意见书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内容等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证
券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等相关事项。本
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7 月 7 日。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次
股东会的会议材料。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号绿城水务调度检测中心 1519 会议室召开。因公司董事长黄东海先
生无法正常履职,本次股东会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代行董事长职责的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周柏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自 2026 年 7 月 13 日至 2026 年 7
月 13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
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股东)共 164 名,所代表股份合计 512,815,769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882,973,077 股)的 58.0783%。具体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名,所代表股份共
计 502,346,58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6.8926%。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
均为 2026 年 7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的出席会议授权文件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2 名,所代表股份共计 10,469,185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185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
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 2026 年
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法律意见书
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
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07,628,5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84%;
反对 4,999,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49%;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8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528%;反对 4,999,78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571%;弃权 187,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01%。
  同意 503,575,4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81%;
反对 9,037,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23%;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2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382%;反对 9,037,78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274%;弃权 202,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4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绿城水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黄飞
                 经办律师:
                              黄飞
                              丁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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