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6-70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或“公司”)分别
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2026 年 1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及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需要分次向银行及
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 199,500 万元人民币,并为以上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本
次综合授信额度、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综合授信、担保事宜另行审议程序。实际
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使用。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
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
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
保合同为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6 年
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基于前期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及授权,近日公司发生以下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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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因前期签署的
《综合授信合同》已履行完完毕,日前重新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
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为确
保该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经纬辉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截至
目前,经纬电力已向民生银行实际提款 3,000 万元。
称“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授信期限为12个月。经纬辉
开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对前
述授信业务所发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目前,经纬电力尚未向招商银行
就此授信额度进行实际提款。
上述担保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创新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7G8P6Q7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设立时间:2022 年 2 月 18 日
企业股东: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经纬电力 100%的股权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电线、电缆经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涂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许可项目:电线、电缆
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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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单位:元
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07,057,797.32 835,978,661.50
负债总额 435,035,578.02 474,108,421.2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29,090,759.97 290,169,040.28
流动负债总额 405,073,737.65 444,921,577.24
净资产 372,022,219.30 361,870,240.29
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37,010,597.25 1,221,726,309.64
利润总额 16,468,264.22 44,191,343.81
净利润 12,841,280.82 39,309,465.85
上述经营及资产财务数据中,2025 年度相关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 年 1-3 月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甲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
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债务人
及/或主合同债务人的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关联公司适用主合同项下定义,下
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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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确认,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债务人与乙方已存在
的未结清业务余额应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及主债权
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主债权中本金部分的最高限额;
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最高额,是指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产生的
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最高限额。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
债务人及/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其他类型的担
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有权选
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也有权选择优先行使“其他担保”的担保权
利,或选择同时行使全部或部分担保权利,乙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任何担保
权利或放弃/变更任何担保权利顺位(如适用)或内容的,均不视为对未选择行使/
优先行使的担保权利的放弃,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
减少,甲方同意放弃对任何乙方未(优先)选择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如有)。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
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合同
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
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
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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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
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
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
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
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
(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
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
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
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
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述“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
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若本合同为线下操作,本合同甲方由自然人签名、或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非自然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乙
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授信业务专
用章后生效。
若本合同为线上操作,则经甲、乙双方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后生效。甲方通过
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勾选、
点击确认、乙方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
表示甲方自愿签署并同意本合同。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各类电子数据,经甲方电子
签名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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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生效后,除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
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
协议。
(二)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申请人:天津经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保证范围: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
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
用。
保证方式: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
律上的连带责任。
保证责任期间:自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
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
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担保书生效:保证书于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盖名章并加盖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担保额度总计 199,500 万元;公
司及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08,400.8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43.29%(其中子公司为母公司经纬辉开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
讼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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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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