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通医疗: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3 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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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
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息披露媒体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息披露媒体的《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凯力威工业大道南段 35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永先生主持。
间为 2026 年 7 月 13 日的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35,18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6.6309%。
                               ①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41%。
①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份数为 3,956,856 股,不计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6,043,144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8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2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31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5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以现场及线上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6%;
反对 6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81%;反对 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1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浒
                               杨雨佳
                      单位负责人:
                               卢   勇
                        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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