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通 函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所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 通 函 僅 供 參 考,並 不 構 成 收 購、購 買 或 認 購 深 圳 市 沃 爾 核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何 證 券 之 邀 請 或
要約。
閣 下 如 對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閣 下 的 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註 冊 證 券
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 下 如 已 售 出 或 轉 讓 名 下 所 有 深 圳 市 沃 爾 核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應 立 即 將 本 通 函 連 同 隨 附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送 交 買 主 或 承 讓 人,或 經 手 買 賣 或 轉 讓 的 銀 行、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代 理 商,以 便
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Shenzhen Woer Heat-Shrinkable Material Co., Ltd.
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 9981)
(1) 建 議 授 予 董 事 會 回 購H股 的 一 般 授 權 ;
(2)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
(3) 建 議 修 訂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
及
董 事 會 函 件 載 於 本 通 函 第4至12頁。本 公 司 謹 訂 於2026年7月30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於 中 國 深 圳 市
坪 山 區 蘭 景 北 路 沃 爾 工 業 園 辦 公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臨 時 股 東 會,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16至18頁,同 時
刊載並可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網站( www.woer.com )下載。
無 論 閣 下 能 否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務 請 按 照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印 備 的 指 示 填 妥 表 格 及 簽 署,並 不 遲
於臨時股東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即香港時間2026年7月29日(星
期 三)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前)交 回 本 公 司 的H股 證 券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183號 合 和 中 心17M樓)。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 可 按 意 願 親 自 出
席臨時股東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
本通函所提及的日期及時間均指香港當地日期及時間。
目 錄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附錄一 — H股回購授權之說明函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i–
釋 義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股股東」 指 A股 持 有 人
「A股」 指 本 公 司 發 行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1.00元 的 普 通 股,其 以 人 民
幣 認 購 或 入 賬 列 作 已 付 ,並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章程」或「公司 章 程」 指 本公司 經 不 時 修 訂 的 公 司 章 程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中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除 非 內 容 或 文 義 另 有 所 指,僅 就 本
通 函 而 言,不 包 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台 灣、香 港 及 澳 門
特別行 政 區
「本公司」 指 深 圳 市 沃 爾 核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A股 及H股 已 分 別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股份代號:002130)及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9981)
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 董 事
「臨 時股東會」 指 本 公 司 計 劃 於2026年7月30日(星 期 四)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於中國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蘭景北路沃爾工業園辦公
樓 會 議 室 召 開2026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或 其 任 何 續
會
「臨 時股東會通告」 指 本通函 第16至18頁 所 載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1–
釋 義
「H股股東」 指 H股 持 有 人
「H股」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1.00元 的 普 通 股,將 按 港
元認購 及 買 賣 並 將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港元」 指 香港法 定 貨 幣 港 元
「香港」 指 中國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最 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2026年7月9日,即 本 通 函 刊 發 前 為 確 定 當 中 所 載 若 干
資料的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上市」 指 股份於2026年2月13日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上 市日期」 指 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股份於聯交所獲准開始買賣的日
期,即2026年2月13日
「上 市規則」 指 香港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經 不 時 修 訂)
「人民幣」 指 中國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股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1.00元 的 普 通 股,包 括A
股及H股
「股東」 指 股份持 有 人 ,包 括A股 股 東 及H股 股 東
「收 購守則」 指 公司收 購 、合 併 及 股 份 回 購 守 則(經 不 時 修 訂)
–2–
釋 義
「庫 存股份」 指 具有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 指 百分比
–3–
董事會函件
Shenzhen Woer Heat-Shrinkable Material Co., Ltd.
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 9981)
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
周 和平先生 中國
易 華蓉女士 廣東省
劉 占理先生 深圳市坪山區
夏 春亮先生 蘭景北路
鄧 艶女士 沃爾工業園
非執行董事: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李 文友博士 香港
上環
獨立非執行董事: 永 樂 街60–66號
曾凡躍先生 昌泰商業大廈
代冰潔女士 5樓504室
王棟先生
敬啟者:
(1) 建 議 授 予 董 事 會 回 購H股 的 一 般 授 權 ;
(2)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
及
(3) 建 議 修 訂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4–
董事會函件
緒言
本 通 函 旨 在 為 股 東 提 供 有 關 將 於2026年7月30日(星 期 四)現 場 舉 行 的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提呈的決議案資料,供 閣下對臨時股東會上提呈的決議案作出贊成或反對的知情決定 。
有關臨時股東會上提呈的決議案詳情 ,亦 請 參 閱 本 通 函 隨 附 的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
建 議 授 予 董事會回購H股的一般授 權
為 維 護 公 司 價 值 及 股 東 權 益,順 應 市 場 變 化 與 實 際 經 營 需 要 ,使 公 司 能 適 時 靈 活
回 購H股 股 份,根 據 有 關 法 律 法 規、規 範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規 定 ,本 公 司 建 議 授 予 董
事會以下一般授權(「H股回購授權」)以 回 購H股 :
(1) 授權董事會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市場及公司實際情況於授權期間 ,
在不超過公司獲得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H股回購授權當天的已發行H股股本(不
包括任何庫存股份)10%的 限 額 內 ,决 定 是 否 回 購H股 股 份 並 制 定 回 購 方 案 ;
(2) 董事會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股份回購的具體方案 ,包括但不限於回
購價格、回購股份數量、回 購 用 途 等 ,决 定 回 購 時 機 、回 購 期 間 等 ;
(3) 依 據 適 用 的 法 律 、法 規、規 範 性 文 件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報 批 ╱ 備 案 ╱ 登
記 事 宜,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授 權 、簽 署 、執 行 、修 改 、完 成 與 本 次 回 購 相 關 的 所
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協 議 等 ;
–5–
董事會函件
(4) 如監管部門對於回購股份的政策發生變化或市場條件發生變化 ,除涉及有關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必須由股東會重新表决的事項外 ,授權本公司董事
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對本次 回 購 的 具 體 方 案 等 相 關 事 項 進 行 相 應 調 整 ;
(5) 根據實際回購情況,董事會可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决定回購股份的
後續安排,包括但不限於註銷或作為庫存股份持有等 ; 並授權董事會辦理與
股份註銷或作為庫存股份持有的全部事宜 ,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將回購股份作
為庫存股持有的程序,或就減少本公司注冊資本事宜對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
能涉及變動的資料及文件進行修改 ,並辦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冊資本變更等
事宜;
(6) 除 涉 及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須 由 股 東 會 重 新 表 决 的 事 項 外,授 權
董事會在第(1)條回購限額 內 ,根 據 公 司 實 際 情 況 及 股 價 表 現 等 綜 合 因 素 决定
調整、繼續實施或者終止 實 施H股 回 購 方 案 ;
(7) 依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辦理其他以上雖未列明但為本
次 回 購 所 必 需 的 事 宜 ,如 開 立 境 外 證 券 賬 戶、辦 理 外 匯 及 資 金 劃 撥 等 具 體 事
宜;
(8) 除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明確規定需由董事會决議通過的事項外 ,董事會在上
述授權範圍內授權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人士簽署及辦理與股份回購相關的
文件及事宜;
(9) 授 權 期 限 為 自 本 議 案 獲 臨 時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起 ,至2026年 年 度 股 東 會 完
結時,或公司任何股東會通過决議撤銷或更改本議案所述授權之日(孰早)止 。
–6–
董事會函件
有關H股回購授權的說明函件載於 本 通 函 附 錄 一 。
建 議 修 訂 公司章程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2026年7月10日 之 公 告,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為 進 一 步 提 升 本 公 司 環 境、社 會 及 治 理(「ESG」)的 管 理 水 準 ,董 事 會 於2026年7月
會戰略與ESG委員會」,並相應修訂《董事會戰略與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更名為《董
事 會 戰 略 與ESG委 員 會 議 事 規 則》,並 在 原 有 職 責 的 基 礎 上 增 加ESG相 關 職 責,自2026年
鑒 於 上 述 變 動 ,本 公 司 建 議 對 公 司 章 程 進 行 對 應 修 訂(「建 議 修 訂」)。建 議 修 訂 的
詳情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 司 董 事 會 設 置戰 略 與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戰略與
投資決策委員會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及提 ESG委 員 會、薪 酬 與 考 核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名委員會等其他專門委員會,依照本章程 員會等其他專門委員會 ,依照本章程和董
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專門委員會的提 事會授權履行職責 ,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
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 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專門委員會工作
工作細則由董事會負責制定。董事會薪酬 細則由董事會負責制定 。董事會薪酬與考
與考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中獨立董事 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中獨立董事過半
過半數並擔任召集人。 數並擔任召集人。
–7–
董事會函件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一百二十八條 戰略與投資決策委員 第一百二十八條 戰 略 與ESG委 員 會 、薪
會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的主 酬與考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
要 職 責 如 下 :董 事 會 戰 略 與 投 資 決 策 委 責 如 下 : 董 事 會 戰 略 與ESG委 員 會 負 責 對
員會負責對公司長期戰略和重大投資決 公 司 長 期 戰 略、重 大 投 資 決 策 、可 持 續 發
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薪酬與考核委 展 和ESG相 關 事 項 進 行 研 究 並 提 出 建 議 ;
員會負責制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 薪 酬 與 考 核 委 員 會 負 責 制 定 董 事 、高 級
標 準 並 進 行 考 核,制 定、審 查 董 事 、高 級 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並進行考核 ,制定 、
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並就相關事 審查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
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提名委員會負責 案 ,並就相關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提
擬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 名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的
式,對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人 選 及 其 任 職 選 擇 標 準 和 程 式 ,對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進 行 遴 選、審 核,並 就 相 關 事 項 向 董 人 選 及 其 任 職 資 格 進 行 遴 選 、審 核 ,並 就
事會提出建議。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具 相關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董事會各專
體職權由董事會制定相應議事規則具體 門委員會的具體職權由董事會制定相應
規 定。董 事 會 對 薪 酬 與 考 核 委 員 會 、提 名 議事規則具體規定 。董事會對薪酬與考核
委員會的建議未採納或者未完全採納的 , 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的建議未採納或者未
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該專門委員會 完全採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該
的意見及未採納的具體理由,並進行披露。 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及未採納的具體理由 ,
並進行披露。
–8–
董事會函件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一百八十九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 第一百八十九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
責 解 釋。本 章 程 經 公 司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責解釋 。本章程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後
後,自 公 司 發 行H股 股 票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備 生效並實施。
案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掛牌交
易之日起 生效並實施。
除 上 述 建 議 修 訂 外,公 司 章 程 其 他 條 款 不 變 。建 議 修 訂 的 具 體 內 容 須 經 市 場 監 督
管 理部門核准及登記。
本 決 議 案 已 獲 董 事 會 審 議 及 批 准 ,現 提 呈 臨 時 股 東 會 作 為 特 別 決 議 案 ,以 供 股 東
審 議 及 批 准。本 公 司 進 一 步 建 議 臨 時 股 東 會 授 權 本 公 司 管 理 層,以 根 據 建 議 修 訂 辦 理
相 關變動的工商登記手續。
–9–
董事會函件
建 議 修 訂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根 據 相 關 法 律、行 政 法 規、部 門 規 章 及 規 範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等 規 定 ,本 公 司
建 議 對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進 行 對 應 修 訂(「建 議 修 訂 薪 酬 制 度」)。建 議
修訂薪酬制度的詳情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第十三條 公 司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違 反 第十三條 公司因財務造假等錯報對財務
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或者對財務造假 、 報告進行追溯重述時 ,應當及時對董事 、
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 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和中長期激勵收
過 錯 的,公 司 應 當 根 據 情 節 輕 重 減 少 、停 入予以重新考核並相應追回超額發放部分。
止支付未支付的績效薪酬和中長期激勵
收入,並對相關行為發生期間已經支付的 公司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義務給公司
績效薪酬和中長期激勵收入進行全額或 造 成 損 失 ,或 者 對 財 務 造 假 、資 金 佔 用 、
部分追回。 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過錯的 ,公
司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減少 、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績效薪酬和中長期激勵收入,並對相
關行為發生期間已經支付的績效薪酬和
中長期激勵收入進行全額或部分追回。
– 10 –
董事會函件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
員 會 擬 訂,報 經 公 司 董 事 會 同 意,並 提 交 員 會 擬 訂 ,報 經 公 司 董 事 會 同 意,並 提 交
股 東 會 審 議 批 准 後 執 行,修 改 時 程 序 相 股東會審議批准後執行,修改時程序相同。
同。本 制 度 生 效 後,原《董 事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同 時 廢
止。
本 決 議 案 已 獲 董 事 會 審 議 及 批 准 ,現 提 呈 臨 時 股 東 會 作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以 供 股 東
審議及批准。
臨 時 股 東 會及委任代表安排
召 開 臨 時 股 東 會 的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 16 至 18 頁,同 時 刊 載 並 可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 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www.woer.com )下 載 。臨 時 股 東 會 所 用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亦刊載並可於聯交所網站( 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www.woer.com )下 載 。
閣 下 務 請 按 照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印 備 的 指 示 填 妥 表 格 及 簽 署 ,連 同 經 簽 署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如 有)
( 或 該 等 授 權 書 或 授 權 文 件 核 證 副 本),盡 快 送 交 本 公 司 的H股 證 券
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臨時股東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即
香 港 時 間2026年7月29日(星 期 三)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前)送 達,方 為 有 效。填 妥 及 送 達 代 表
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按意願親自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
為 釐 定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H股 股 東 資 格,本 公 司 將 於2026年7月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期 間 將 不 辦 理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於2026年7月30日(星 期 四)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H股
股東有權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 票 。
– 11 –
董事會函件
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尚 未 登 記 過 戶 文 件 的H股 持 有 人 須 將
所 有 填 妥 的 股 份 過 戶 表 格 連 同 有 關H股 股 票 於2026年7月24日(星 期 五)下 午4時30分 前 送
達 本 公 司 的H股 證 券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就H股 持 有 人 而 言,地 址 為 香 港
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 舖)以 供 登 記 。
根據上市規則,股東於臨時股東 會 上 所 作 的 任 何 表 決 均 將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
責任聲明
本 通 函 載 有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之 規 定 而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之 資 料 ,董 事 願 就 此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就 彼 等 所 深 知 及 確 信 ,本 通 函
所 載 資 料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及 完 整,並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份,且 本 通 函 並 無 遺 漏
其他事項,致使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 述 產 生 誤 導 。
推薦建議
董 事 認 為,於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提 呈 以 供 股 東 審 議 及 批 准 的 決 議 案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整 體 的 最 佳 利 益。因 此,董 事 建 議 股 東 投 票 贊 成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所 載 將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上提呈的決議案。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董事會主席
周和平先生
– 12 –
H股回購授權之說明函件
以 下 為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須 提 供 之 說 明 函 件,以 向 股 東 提 供 合 理 所 需 資 料,以 便 彼 等
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於臨時股東會上所提呈有關授出H股回購授權之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總 額 為 1,399,887,362 股 股 份(其 中 包 括
幣1.00元。
待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所 載 有 關 授 出H股 回 購 授 權 之 特 別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後,及 基 於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日 期 維 持 不 變,董 事 將 獲 授 權 根 據H股 回 購 授 權 於 授 權 期
間(定義見下文)回購最多13,998,880股H股,佔於臨時股東會日期已發行H股總數(不包括
任何庫存股份(如有))的10% 。
「授 權期間」指該決議案於臨時 股 東 會 獲 通 過 當 日 起 至 下 列 較 早 日 期 止 之 期 間 :
(i) 本公司2026年股東週年會結 束 時 ; 或
(ii) 本公司任何股東會通過決議 案 撤 銷 或 更 改H股 回 購 授 權 之 日 。
董 事 深 信,股 東 授 出 一 般 授 權 將 維 護 公 司 價 值 及 股 東 權 益,順 應 市 場 變 化 與 實 際
經營需要,使公司能適時靈活回購H股 股 份 。
本 公 司 擬 使 用 自 有 資 金 回 購 其H股。為 免 疑 義,本 公 司 不 會 運 用 上 市 募 集 資 金 進
行 回 購 。本 公 司 僅 可 動 用 公 司 章 程 、上 市 規 則 及 中 國 適 用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可 合 法 作 此 用
途 之資金。
– 13 –
H股回購授權之說明函件
董 事 認 為 ,倘H股 回 購 授 權 於 授 權 期 間 內 任 何 時 間 獲 悉 數 行 使,則 不 會 對 本 公 司
的 營 運 資 金 及 資 產 負 債 狀 況(相 比 於 本 公 司 截 至2025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度 報 告 所 載
最 近刊發經審核賬目所披露的狀況)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
H股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過往 十 二 個 月 每 月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每 股H股 最 高 及 最低
價 格如下:
月份 H股 價 格
最高價 最低價
港元 港元
(自上市日期起)
(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據 彼 等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董 事 或 任 何 彼 等 各 自 的 緊 密 聯 繫 人(定 義 見
上市規則)目前均無意於股東批准授出H股 回 購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任 何H股 。
本 公 司 並 無 接 獲 本 公 司 任 何 核 心 關 連 人 士(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通 知 ,表 示 彼 等 目 前
有 意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任 何H股,或 彼 等 已 承 諾 不 會 於 股 東 批 准 授 出H股 回 購 授 權 後 向 本 公
司 出售彼等持有的任何H股。
– 14 –
H股回購授權之說明函件
董 事 將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及 中 國 適 用 法 律 ,以 根 據H股 回 購 授 權 行 使 本 公 司 回 購H股 的
權力。
本 公 司 可 根 據 回 購 當 時 的 市 場 情 況 及 本 集 團 的 資 本 管 理 需 求 ,註 銷 該 等 已 回 購 的
H股,或將其作為庫存股份持有。
當 本 公 司 回 購H股 股 份 後,已 回 購H股 股 份 所 附 帶 的 股 東 權 利 將 暫 停 。對 於 回 購 作
為 庫 存 股 份 的H股 ,本 公 司 將 於 股 份 回 購 完 成 後,向 本 公 司 的 香 港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及 相 關 經 紀 發 出 明 確 書 面 指 示 ,要 求 更 新 記 錄 以 明 確 將 於
中央結算系統持有的已回購H股列為 庫 存 股 份 。
本公司確認,本說明函件及建議H股 回 購 均 無 任 何 異 常 之 處 。
倘 因 本 公 司 根 據H股 回 購 授 權 進 行 股 份 回 購 而 導 致 某 一 股 東 所 佔 本 公 司 表 決 權 的
比例權益增加,則就收購守則規則32而言 ,是項增加將被視作表決權的收購事項 。因此 ,
一 名 股 東 或 一 組 一 致 行 動 股 東(定 義 見 收 購 守 則),視 乎 股 東 權 益 的 增 加 水 平 ,可 藉 此
獲得或鞏固對本公司的控制權,並因 而 須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規 則26提 出 強 制 性 要 約 。
就 本 公 司 所 深 知,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董 事 並 不 知 悉 可 能 會 導 致 須 根 據 收 購 守
則規則26及任何類似適用法律提出強制 性 要 約 的 任 何 後 果 。
此 外,倘 回 購 股 份 會 導 致 未 能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19A.28B(2)條 的 規 定,則 董 事 將 不 會
回 購股份。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前 六 個 月 期 間 ,本 公 司 概 無 於 聯 交 所 或 循 其 他 途 徑 回 購 任 何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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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Woer Heat-Shrinkable Material Co., Ltd.
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 9981)
茲 通 告 深 圳 市 沃 爾 核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2026年7月30日(星 期 四)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假 座 中 國 深 圳 市 坪 山 區 蘭 景 北 路 沃 爾 工 業 園 辦 公 樓 會 議 室 舉 行2026年 第
三次臨時股東會(「臨時股東會」),以審議及酌情批准以下決議案。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
本通告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7月10日 的 通 函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
特別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承董事會命
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董事會主席
周和平先生
中國深圳,2026年7月10日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i)執行董事周和平先生、易華蓉女士、劉占理先生、夏春亮
先 生 及 鄧 艶 女 士 ;(ii)非 執 行 董 事 李 文 友 博 士 ; 及(iii)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曾 凡 躍 先 生、代 冰 潔 女 士 及 王 棟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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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為 釐 定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H股 股 東 資 格,本 公 司 將 於2026年7月27日(星 期 一)
至2026年7月30日(星 期 四)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期 間 將 不 辦 理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於2026年7月30日(星期四)名列股東名冊的H股股東有權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
H股 股 東 如 欲 出 席 本 次 臨 時 股 東 會,H股 股 東 的 所 有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須 於2026年7月24日
(星 期 五)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送 交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183號 合 和
中 心17樓1712–1716號舖。
(1) 凡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H股 股 東,均 有 權 委 派 一 名 或 多 名 代 表(無 論 是 否
為 股 東)代 其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倘 股 東 委 任 超 過 一 名 委 任 代 表,該 等 委 任
代表僅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彼等所代表的表決權。
(2)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須 由 股 東 或 其 正 式 書 面 授 權 的 授 權 人 士 簽 署,倘 股 東 為 法 人 ,則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必 須 蓋 上 公 司 印 章 ,或 由 法 定 代 表 或 其 他 獲 正 式 授 權 的 授 權 人 士 簽 署 。倘 代 表 委 任
表格由委任人的授權人士簽署,則授權該授權人士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須經公證。
(3) H股 股 東 最 遲 須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24小 時 前(即2026年7月29日(星 期 三)下 午 二
時三十分前)將代表委任表格及經公證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送達本公司H股證券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183號 合 和 中 心17M樓),方 為
有效。
(4) 倘 屬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的 聯 名 登 記 持 有 人,則 只 有 就 有 關 股 份 在 股 東 名 冊 上 排 名 首 位 的 人
士方可於臨時股東會上親身或由其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H股 股 東 或 其 代 表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時 應 出 示 身 份 證 明。倘 股 東 為 法 人,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董 事 會
或其他決策機構授權的其他人士須提供該股東的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委任該名人士出席大會的決
議 文 本 方 可 出席臨時股東會。
根據上市規則,除大會主席以誠信原則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
式 表 決 外 ,股 東 於 股 東 會 上 所 作 的 任 何 表 決 必 須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因 此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所 載 決 議
案 將 以 投 票 方式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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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臨時股東會預計需時不超過半天並將以普通話進行。
(2) 請 知 悉 臨 時 股 東 會 將 不 會 派 發 禮 物 或 有 價 證 券。親 身 或 由 其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的
股東須自付交通、餐飲及住宿費用。
(3) 提呈臨時股東會審議批准的決議案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7月10日的通函。
(4) 如 閣 下 對 臨 時 股 東 會 有 任 何 疑 問,請 致 電(852) 2862 8555聯 絡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的上午九時正至下午六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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