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耀科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2 16: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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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耀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
购指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日常信息披露》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创耀科技 2025 年度利润分配(以下简称“本
次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的必备文
件之一,随其他公司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
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
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
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
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
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7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67%,并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750,000 股股份将
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故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111,700,000 股扣减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750,000 股,即 110,950,000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利润,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5,547,500.00
元(含税),2025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 27,7
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
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
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
额。
  据此,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为 111,700,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 750,000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本次利润
分配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5,547,500.00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一)本次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
  根据《回购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
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不得质押和出借。”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 750,000 股公司股份不能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已回购股份后
的股份数,即以 110,950,000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
   以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前一交易日(2026 年 6 月 30 日)的收盘价 39.12 元
/股计算,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如下: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39.12-0.05)÷(1+0)=39.07 元/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虚拟分派
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总股本=(11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39.12-0.05)÷(1+0)≈39.07 元
/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0%,小
于 1%。
  因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
响较小。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耀 (苏州) 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 :                经办 律 师 :
           周琳 凯                      彭 龙
                        经 办 律师 :
                                     龙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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