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 湖北广电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0 22:05:1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鄂天明 FY[2026]第[036]号
  地址:中国·武汉新华路 316 号良友大厦 15 楼
     办公电话:027-85355629 85355630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鄂天明 FY[2026]第[036]号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潘琦律师、魏维律师 (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上述会议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
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 时 30 分在湖
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四路 62 号湖北广电网络大厦以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92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64,502,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480%。其中: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196,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46%。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计
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为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统计。合
计表决结果及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458,633,713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5,327,49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820%。
  表决结果:徐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458,639,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5,332,88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302%。
  表决结果:胡晓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458,655,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5,349,77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811%。
  表决结果:王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458,634,388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5,328,16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881%。
  表决结果:刘志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458,636,406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5,330,18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061%。
  表决结果:易银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458,637,397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5,331,17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49%。
  表决结果:赵鸿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458,635,387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5,329,16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970%。
  表决结果:王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458,646,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5,340,59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990%。
  表决结果:赵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458,642,372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5,336,15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594%。
  表决结果:胡学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458,642,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5,336,16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595%。
  表决结果:李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458,640,469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累积投票表决票数为 5,334,247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424%。
  表决结果:薛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62,748,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442,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337%;反对 1,704,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77%;弃权 4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699,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393,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361%;反对 6,762,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013%;弃权 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6%。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733,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427,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434%;反对 6,728,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940%;弃权 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6%。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792,9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486,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730%;反对 6,669,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644%;弃权 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6%。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703,3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397,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727%;反对 6,727,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869%;弃权 7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4%。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677,3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1,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05%;反对 6,796,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987%;弃权 2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8%。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710,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404,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388%;反对 6,720,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208%;弃权 7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4%。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626,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320,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841%;反对 6,804,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755%;弃权 7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4%。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770,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464,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703%;反对 6,703,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689%;弃权 2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其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加盖本所公章和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赵小美
                 经办律师:
                          (潘 琦)
                          (魏 维)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湖北广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