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激光”“上市公司”)股东李志刚、彭新波、武汉速能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帝尔激光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经核查,中金公司就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 16 号》”)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
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指引第 16 号》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2026年7月3日,出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情况如下: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转让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李志刚 109,073,070 38.2398% 38.3828%
彭新波 11,087,365 3.8871% 3.9016%
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 7,682,000 股,实际转让股数为 7,681,000 股,受让方
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
转让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占出让方所持股份 转让股份来
转让股东名称 用证券账户后总股
(股) 例 的比例 源
本比例
李志刚 4,539,409 1.5915% 1.5974% 4.1618% 首发前股份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
转让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占出让方所持股份 转让股份来
转让股东名称 用证券账户后总股
(股) 例 的比例 源
本比例
彭新波 1,999,740 0.7011% 0.7037% 18.0362% 首发前股份
武汉速能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1,141,851 0.4003% 0.4018% 24.9865% 首发前股份
(有限合伙)
(三)转让方式
出让方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帝尔激光首发前股东,根据《指引第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出让方与中金公司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
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中金公司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含当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符合《指引第 16 号》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
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
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申购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申
购报价单》送达时间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当全部有效认购总股数等于或首次超过 7,682,000 股时,累计有效认购的最低认购
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报价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并相应追加转让
数量;若经过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中金公司将向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询问是否
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中金公司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最终受让方与最终
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最终转让的数量不超过 7,682,000
股。中金公司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则如
有未尽事宜,由中金公司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的《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帝尔激光首发前股份之
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
让方式减持帝尔激光首发前股份之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
书》”)已送达共计 259 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 64 家、证券公司
司 2 家。
上述《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
与认购方式、询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
含:
(1)投资者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
(2)投资者承诺其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本次认购为真实有效的
意思表示;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①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
司,或者与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
控制的机构;②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③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第一项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与出让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
他机构,也不存在上述人员或者机构持有权益的金融产品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
的情形,但是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3)投资者承诺出让方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
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4)投资者承诺按照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载明方式确定的转让结果,认
购相关股份。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26 年 7 月 6 日上午 7:15 至 9:15,
中金公司收到《申购报价单》36 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了
相关申购文件。经出让方与中金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认购于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
中确定的询价转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
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 146.08 元/股,转让股
份数量为 7,681,000 股。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 33 家机构投资者。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序 最终获配股数 占总股 锁定期
受让方名称 投资者类型
号 (股) 本比例 (月)
宁波平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量函(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上表中受让股份在总股本占比数据经四舍五入处理;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缴款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中金公司向本次获配的 33 家机构投资者发出了《股东以向特
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之缴款通
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
中金公司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中金公司按照规定向出让方
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2025 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指引第 1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东询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中金公司出具的《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
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中金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
订)》《指引第 1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帝
尔激光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让方
提供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承诺及声明函》等文件,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
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2026 年 7 月 3 日,中金公司
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
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
符合《指引第 16 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
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
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
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
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中金公司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指引第
细则》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二)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规定。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平方和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
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润盈达投资有限公司、晋江润熙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函
(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
资有限公司、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修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上述受让方及管理人及
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均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出让方、中金公司,或者与出让方、中金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
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规定
的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情
形。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
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
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 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修订)》《指引第 1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