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信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0 2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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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法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
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的;
  (三)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致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
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公司财务部门、
审计监察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
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公司应及时进行
补充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章 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九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
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
接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
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二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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