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
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协调和组
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
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
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
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
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供公司自
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等
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如果该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
予以澄清。
第十六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
关负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要求,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进行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信息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
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证券简称:全信股份 证券代码:300447
与上市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日 所属 关系类 知悉内幕 联系手 通讯地 所属单
公司关 职务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名称 类型 号码 期 单位 型 信息方式 机 址 位类别
系 地点 内容 阶段
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二: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证券简称:全信股份 证券代码:300447
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决策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字
注: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