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3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10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A栋2楼公司6号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蓝继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124,12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下同)的67.477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123,970,0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94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15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2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15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15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28%。
次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10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
对1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弃权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3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胡燕华律师、陈曦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