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
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
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安排、归属/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
行权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
考核目的。
排。
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