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合科技: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0 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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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392      证券简称:佳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2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4:
《修订<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享有征集投票权
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
约行为。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
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
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四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
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五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
集投票权;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
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六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投票行为和与征集
投票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七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要求,
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第九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
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投票权委
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十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
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对征集人资格、征
集方案、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征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
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征集人的,应当至少于股东会召开前十日,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其他召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会召开
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权报
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人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住所、联系
方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如有)、前十名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
财务状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征集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
住址、联系方法、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三)征集投票权的目的及意义;
  (四)本次征集投票权具休方案(含征集对象、征集时间、征集详细程序、
被征集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提案人;
  (六)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系或互为条件;
  (七)征集人、公司董事、经理、主要股东等相互之间以及与表决事项之间
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八)征集人明确表明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及
其理由;
  (九)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应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
决意见,并且明示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
人指示表明表决意见;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
的表决意见的,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
照自己的意思表明表决意见;
  (十)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的名称、住所;经办律
师或公证员的姓名、具体的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与内容
  第十四条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填写须知;
  (二)征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征集人的身份及持股情况;
  (四)该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五)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中按自己选择的实际情况作好明
确指明被征集人应如何投票方为有效的格式设计;当征集人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
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的,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被征
集人应当按照征集人指示表明投票态度方为有效;当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的,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
投票态度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投票态度;
  (六)列示每一表决事项内容及同意、反对或弃权等投票表格,供股东选择;
  (七)对股东会可能产生的临时提案,被征集人应向征集人作出如何行使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八)对于未作具体指示的表决事项,被征集人应明示征集人是否可以按照
自己的意志表决;
  (九)对选举董事的委托书必须列出所有董事候选人的姓名,并按照累积投
票制规定的投票方法进行投票;
  (十)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址以及送达地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十一)征集人应当亲自行使征集投票权,不得转委托;
  (十二)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十三)委托书签发的日期和有效期;
  (十四)被征集人签章。
  第十五条 被征集人出具的委托书与下列附件同时使用、且经公司股东会签
到经办人员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实无误后方为有效:
  (一)被征集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被征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持股凭证;
  (二)被征集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被征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资格证明(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身份证
复印件、持股凭证。
  第十六条 被征集人的委托书及其附件,需不迟于股东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
送达(可以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委托专人或以其他可以签收确认的方式)至征
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由其签收后进行统计、见证,就被征集
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及明细资料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书或公证书;征
集人应当亲自携带征集到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或见证意见参加股东会。
  第十七条 征集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与公司聘请见证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
应为不同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会时,应持下述相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
记。征集人为自然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征集人为法人股东的,需出
示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必备资料;征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的,需出
示和提供董事会授权委托书;征集人为独立董事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
  第十九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征集投票权时,应同时提供被征集人的
委托书附件、其聘请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见证意见书或公证书,并
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记后,方能行使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结束时,征集人所持有的投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附件等参
会依据性资料,由公司连同股东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等会议文件
一并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修订时亦同。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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