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力永磁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0 19: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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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
(以下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称“《持股计划》”)、《江西
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称“《管
理办法》”)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以下称“本次解锁”)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
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本次解锁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
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
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
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本次解锁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锁相关事项
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 A 股员
                  《关于公司<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经调整,认购价
格由 10.67 元/股调整为 10.55 元/股。
   (三)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江西金力永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8,015,784 股公司股票转入员工持
股专用证券账户“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
划”,过户股份数量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58%,过户价格为 10.55 元/股。
   (四) 2026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届满情况
   根据《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自本员工持
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
股票比例分别为 40%、30%、30%。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暨回
购股份处理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以
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
有的 8,015,784 股公司股票过户至公司员工持股专用证券账户“江西金力永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份数量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一个锁定
期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届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日和第一个
解锁期届满日之间满足 12 个月间隔的要求,符合《持股计划》对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锁定期安排。
  根据上述关于锁定期的规定、过户完成情况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将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届满。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和成就情况
  根据《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需要满足下述条件:
  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解锁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年度净利润相对 2024 年增长率目标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2025 年净利润比 2024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2026 年净利润比 2024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4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2027 年净利润比 2024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80%
  或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相对 2024 年增长率目标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长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长不低于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长不低于 100%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计划
及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
(2026)审字第 70036270_A01 号,公司 2025 年实现营业收入 771,752.17 万元,
较 2024 年增长 14.1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0,560.64 万元,较
个锁定期的 100%,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数的 40%,对应标的股份 3,206,313
股。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对个人层面进行绩效考
核,并依照个人的考核结果确定其持有份额对应股票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绩效考核分数划分为两个档次,具体见下表:
 考核分数(G)                   G≥70          G<70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说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
计划等规定,第一个锁定期将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届满,同时,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标,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为第一个锁定期
的 100%,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数的 40%,对应标的股份 3,206,313 股。且公
司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进行了个人绩效考核,所有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分数
均≥70,所有持有人个人当期可解锁比例均为 1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持股计划》的规定,公司可根据《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 2025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即将届
满且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待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后,公司可根据《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本次解锁符合《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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