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8 证券简称:中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7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10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7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室
事会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915,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965%。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81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5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5,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09%。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75,28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961%。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0,6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50%;反对 29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的 10.2105%;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3%。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0,64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238%;反对 266,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的 9.2541%;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3%。
(三)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0,6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60%;反对 30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的 10.6487%;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6%。
(四)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0,6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73%;反对 30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6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的 10.6487%;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3%。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70,6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73%;反对 30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6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的 10.6487%;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3%。
上述议案中第3项、第4项、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
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汇、万珂菲列席和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