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0 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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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履行了相
关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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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
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日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
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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