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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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6)第 224 号
致: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长华化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股东会。
等指定媒体刊登了《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
江苏扬子江化工园北京路 20 号公司行政楼 5 楼 5008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信达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持有公
司股份 84,190,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914%。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2 名,持有公司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列出的 3 项议案。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险提示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86,8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
反对 4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6%;弃权 6,5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2,696,7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6,896,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5%;
反对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弃权 11,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2,705,9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6,896,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5%;
反对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弃权 11,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2,705,9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翠萍 王莉明
胡 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