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ST 萃华 公告编号:2026-07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 5%以上
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一致行动人郭英杰所持
公司股票中的 1,039,970 股将被强制变现。
一、本次股东股份被司法执行的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
是否为限售
股东或第一 司法执行股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股或限售股 申请执行人 原因
大股东及其 份数(股) 股份比例 本比例
类型
一致行动人
武汉市江夏
区铁投小额
郭英杰 否 1,039,970 13.88% 0.41% 否 司法执行
贷款有限责
任公司
小计 1,039,970 13.88% 0.41% - - -
公司于近日收到 5%以上股东深圳翠艺一致行动人郭英杰提交的湖北省武汉
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阳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汉阳
法院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二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广发营业部”)
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变现郭英杰先生所持公司股票中的 1,039,970 股。
汉阳法院对诉深圳翠艺、郭英杰等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
定,因强制变现需要,请广发营业部协助将郭英杰所持公司 1,039,970 股股份,
原在广发营业部办理的冻结变为可售冻结,并控制郭英杰的资金账户,以市价卖
出 1,039,970 股,将卖出后所得款项、冻结期间的红利及孳息,以及账户资金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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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一并转入汉阳法院指定账户。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翠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及
再冻结的情况如下:
占公司总股本 累计被冻结股份数 占其所持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的比例 (股) 的比例 的比例
深圳翠艺 14,722,560 5.75% 14,722,560 100.00% 5.75%
郭英杰 7,492,800 2.93% 7,492,800 100.00% 2.93%
郭裕春 4,590,000 1.79% 4,590,000 100.00% 1.79%
小计 26,805,360 10.46% 26,805,360 100.00% 10.46%
累计发生 45 笔轮候冻结情形。
三、其他情况说明
人所持公司股份为 2,680.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46%,其中:质押股
份为 2,316.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9.04%;司法冻结及司法再冻结的股
份为 2,680.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46%。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将密切关注郭英
杰先生持有股票情况,同时在获取相关信息及相关披露文件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