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26-023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了第九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本次董事会应参与审议董事 9 人,实
际参加审议表决董事 9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大东方关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暨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民币 10,000 万元(含)。
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公司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
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未实施出售或
未完全实施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经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
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
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
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市场表现等具体情况,
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等与本次回购方案有关的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
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
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
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
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
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
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大东方关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暨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股份的预案》。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