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食品: 有友食品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0 18: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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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97    证券简称:有友食品       公告编号:2026-050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60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A股)79,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62,566.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454.1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56,112.33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9CQA20223号《验资报告》。公司及相关
子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全资
孙公司深圳有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有友”)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营销网络建设和品牌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开立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的重庆有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本次新增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间通过内部往来等方式具体划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所需募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深圳有友、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于2026年7月10日签
 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
                                                 (元)     用途
                                                        营销网络建
深圳有友食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深圳西乡支行
                                                         广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深圳有友(甲方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
 行 (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深圳有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营销网络建设和品牌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俊杰、黄登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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