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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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字[2026]第 02239 号
致: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帆生物”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陈磊律师、叶子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6 年 7 月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昊帆
生物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
昊帆生物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
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拟定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
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
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 14:30 在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长亭路 1 号昊帆生物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朱勇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
东会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吕敏杰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
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东代理人共 9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6 年 7 月 3 日)合计持有股份 65,055,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扣除回购专户 818,148 股,下同)的 60.69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4 人(扣除本次会议议案的关联股东 1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6 年 7 月 3 日)合计持有股份 1,235,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扣除回购专户 818,148 股,下同)的 1.153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
议审议的提案为: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本所律师及股东代表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情况单独计票。
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参与股
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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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
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6,277,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59,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4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8%;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6,277,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59,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4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8%;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6,277,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59,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40%;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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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7540%;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昊帆生物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