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6 临-030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
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收到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集团”)与湖南兴湘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集团”)通知,鉴于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与一
致行动协议》已到期,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披露的《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重新
签订〈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 临-033)。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股东续签〈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临-040)。
一致性,经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充分沟通协商,双方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续签了《一致
行动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兴湘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25,929,169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06,919,2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7.57%。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无条件且单方面不可撤销地同意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 225,929,169 股股票(以下简称“标
的股份”,如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新增股份同样适用本协议关
于一致行动的约定)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与乙方保
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湘电股份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的任何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
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
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5)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其他的股东应有权
利,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
息披露义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基于前述第一条,甲方同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
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与乙方采取一致行动,并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具体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1)行使向股东会提交各类议案的提案权;
(2)行使向股东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3)行使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权;
(4)法律法规及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需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第一轮的充分沟通与交流,意见一致的,由乙方以甲
乙双方共同的名义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
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还应当进行第二轮的沟通协商,意见一致的,由乙方以甲
乙双方共同的名义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
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意愿,按乙方的意见提出议案和进行表决。
为免疑义,未经前述预先沟通协商的,乙方不得擅自以甲乙双方的名义或代表甲方向上
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提出相关议案。
和股东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第一轮的充分沟通和交流,意见一致的,
甲乙双方按照一致意见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双方意
见不一致,还应当进行第二轮的沟通协商,意见一致的,甲乙双方按照一致意见在上市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意
愿,按乙方的意见进行表决。
属上的瑕疵和争议,乙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充分、完
整地行使委托权利。
方、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约定或类似约定、安排。
违反本协议,或其滥用一致行动而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之
日起至 12 个月后止。如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则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孰早发生
之日终止:
(1)甲乙双方对解除或终止一致行动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协议;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转让且该等股份不再登
记至其名下之日(甲方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则转让后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依然
适用本协议关于一致行动的约定);
(3)因司法执行,甲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如发生该情形,则甲方在司法
执行后持有的股份依然适用本协议关于一致行动的约定);
(4)乙方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出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解散情形。
(5)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中 50%以上(含 50%)的股权面临司法冻结或者司
法执行时。
同时,本协议约定一致行动的安排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单方面不可撤销
或变更。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增持、减持或质押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进行。为避免歧义,本协议的签订、相关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不影响双方
因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甲方、乙方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减持、大宗交易减持时,监
管机构将甲方、乙方合计认定为一名股东计算甲乙双方的减持数量的,则甲方、乙方在
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进行减持时,甲方享有优先减持权,但
甲方拟进行减持时须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乙方通过二级市场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时至少须提前 15 个工作日书面征求甲方意
见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减持。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
湘电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湖南省国资委。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和重大事项决策
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