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芝精密”)49%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
发表如下意见:
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谢祖华先生,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
后,谢祖华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
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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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梓洋 傅引 彭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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